(通讯员罗燃 )日常生活中,家庭成员之间因分家析产、赡养老人产生矛盾时,常常会在村委会或社区主持下签署调解协议,对财产分配、赡养义务等事项作出约定。
但总有人签完协议后心存侥幸:当时觉得"都是一家人,签个意思意思",可事后一旦发现涉及征地补偿、房屋拆迁等大额利益,立刻翻脸不认账,以"没去民政局登记""当时是碍于情面"等理由试图推翻协议。
这种"事前签字确认、事后因利益反悔"的做法,法律会支持吗?近日,四川省江油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给所有试图出尔反尔的人敲响了警钟:家庭协议绝非儿戏,签字即承诺,落笔需担责。
【案情回顾】
原告小A幼时被老C捡拾抚养。二人登记在同一户口簿上,户籍信息记载为父女关系。该抚养事实发生于1992年《收养法》实施之前,虽未办理民政收养登记,但双方长期以父女名义共同生活,亲友群众均认可养父女身份。
2022年,老C所在村组的山林被征收,产生了一笔补偿款。同年7月,在村委会主持调解下,小A夫妇与老C及其兄弟姐妹共同签署了一份《调解协议书》。协议约定:解除养父女关系;小A自愿放弃山林、土地、房屋等全部财产权利,也不再履行对老C的赡养义务;老C的生养死葬由其兄弟姐妹负责。各方均在协议上签字捺印,确认无误。
协议签署后,小A未再与老C共同生活,也未再履行任何赡养义务。
2025年9月,老C去世。事后小A得知山林补偿款已由他人领取,她随即变卦,将对方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属于自己和养父的征收补偿款14万元及利息"。在法庭上,小A辩称:当初双方未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登记,所以调解协议中"解除养父女关系"的约定应当无效。
【法官释法】
面对小A的“反悔”,法院会怎么判?江油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了小A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审理认为:
第一,协议是自愿签的,就有效。小A与老C的抚养事实发生在1992年《收养法》实施之前。根据当时的法律政策,事实收养关系虽无民政登记,但长期共同生活且亲友群众公认的,依法予以保护。而此类事实收养关系的解除,也不以民政登记为唯一要件,当事人可以通过自愿签订协议的方式予以解除。案涉调解协议在村委会组织下由各方自愿签字捺印,是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事实收养关系已于协议达成时合法解除。
第二,权利可以放弃,但放弃后不能捡回来。案涉调解协议明确约定,小A与老C解除养父女关系,小A不再履行对老C的赡养义务,同时自愿放弃老C名下山林、土地、房屋等全部财产权利。协议签署后,双方收养关系解除,小A对老C的赡养义务随之免除,也不再享有老C名下的相关财产权益。小A事后反悔并主张相关财产权利,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他人依据协议领取补偿款,具有合法依据,不构成不当得利。
第三,“没去登记”不是反悔的借口。小A主张“未办理解除登记所以协议无效”,这一理由在法律上站不住脚。因为该案的事实收养关系解除,可以通过书面协议方式实现,并非必须以民政登记为唯一生效要件。
【法官提醒】
1.家庭协议不是“过家家”! 无论是分家析产、赡养协议还是解除关系,只要各方自愿签字确认,就具有法律约束力。签之前要三思,签之后要认账。
2.诚信是金,法律不保护“出尔反尔”!法律倡导诚实守信,签署身份、财产类家庭协议应当审慎,不能事后看到利益就反悔。试图通过诉讼推翻自己亲手签下的承诺,不仅浪费司法资源,最终也会自食其果。
3.基层调解有权威!在村委会、社区等基层组织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同样具有法律效力。遇到家庭矛盾,先通过调解化解,既保住亲情,也守住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