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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江西的俞女士为了保留父亲生前的手机号,就在号上充了200元。谁知
江西的俞女士为了保留父亲生前的手机号,就在号上充了200元。谁知2个月后,俞女士准备使用父亲的手机时,发现竟然被关停了,但是月费还是一直在扣。通讯公司工作人员表示,要激活必须本人亲自来办,因为要人脸识别。
俞女士觉得这不合理,可工作人员表示,这是省里下了文件规定的,手机号码60日内未使用的,就会强制关停,主要是防止被从事电信诈骗的人利用。
俞女士心想,确实有可能出现这种情况,可是既然关停了,为什么继续扣费?这明显不合理!于是俞女士要求工作人员,把父亲的手机号过户到自己名下。
工作人员表示,办理过户要号主本人前来,需要人脸识别激活手机号。俞女士表示自己的父亲已经过世,来不了了。此时,工作人员表示可以拿死亡证明、继承公证等到营业厅办理,而且俞女士必须是唯一继承人才行。
目前,俞女士父亲的手机号仍处于关停状态,且每个月都会扣去最低消费。(来源:羊城晚报)
1、打击电信诈骗是民众希望看到的,但是不能见到一个不打电话消费的号码就给停了吧?现在很多通讯软件可以视频聊天,语音聊天,电话打得少不是很正常的事情吗?
再说这关停手机号后继续扣费,吃相也太难看了吧!就算这个手机号被认定“疑似诈骗手机号”,通讯公司也已经关停处理,那又凭什么再扣除里面的话费呢?
《民法典》第987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所取得的利益是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所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也就是说,如果通讯公司是没有依据来关停60日不使用的手机号的,这关停期间的扣费,应当返还给手机号主。
2、那接下来,我们就要看看通讯公司有没有依据了。
我们找到了工作人员所说的那份文件,该文件全称是《江西省涉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电话管理意见(试行)》。可是我们并未在该文件中,发现关于60日内不打电话,就要关停的字样。
既然该文件没有明文规定,那关停手机号的依据就不存在了。也就是说,通讯公司以60天不打电话,就关停俞女士父亲的手机号,也属于违约行为。
民法典规定,合同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通讯公司要为俞女士激活其父亲的手机号。除此之外,通讯公司还应当承担俞女士为激活父亲的手机号,所产生的必要费用。比如:误工费、交通费等。
3、如果俞女士要求将父亲的手机号过户到自己名下,那肯定是需要相关证明的。
我们的建议是,如果俞女士的家庭关系并不复杂,那可以做继承公证,这样比较快捷。如果家庭关系比较复杂,且有矛盾的话,建议走诉讼程序继承。
最后,大家都不是不讲道理的人,如果有依据,那么按照依据来办,这没问题。但如果没有依据,而是通讯公司自己制定的规则,那我们认为这是得不到认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