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2023年9月13日,一起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在盐津县人民法院干警的诉前调解中,被告郝某某当场履行,支付原告汽车修理费、交通费等费用17000元,原告涂某撤回起诉,既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和经济负担,也达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目的。简要案情:2023年7月24日,郝某某驾驶摩托车与涂某驾驶的小型客车...
2023年9月13日,一起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在盐津县人民法院干警的诉前调解中,被告郝某某当场履行,支付原告汽车修理费、交通费等费用17000元,原告涂某撤回起诉,既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和经济负担,也达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目的。
简要案情:2023年7月24日,郝某某驾驶摩托车与涂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在盐津县一善桥附近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和郝某某受伤,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郝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涂某在事故发生后,花去汽车修理费、交通费等共计20043.18元,因郝某某仅购买了交强险,在交强险中保险公司仅承担了2000元的损害赔偿,剩余18043.18元,应当由郝某某自行承担。经联系郝某某赔付未果,9月,涂某诉至法院,要求郝某某赔偿各类损失。
案件受理后,法院干警及时组织双方进行诉前调解,给郝某某耐心释法明理,帮助他分析利害得失,让其明白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在干警的努力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郝某某当场支付赔偿款,涂某撤回起诉,该起纠纷得以成功化解。
诉前调解:诉前调解是一种“把矛盾纠纷化解在立案受理前”的柔性纠纷解决机制,是法院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有力举措,目的在于最大程度便民、利民,快速解决当事人矛盾。该机制程序灵活,工作方式方法多样,能有效缩短办案周期,提高工作效率,既节省当事人时间与经济成本,又节约司法资源,对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