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保护事关广大女性的切身利益,在第115个国际妇女节来临之际,江油法院围绕5个发生在身边的案例,引导和帮助现代女性提升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守护“她”幸福,捍卫“她”权益。
1
婚后男方“变心”,要求女方退还三金,法院会予以支持吗?
案例
刘某(廊坊市人)在追求陈女士(江油市人)时甜言蜜语,让陈女士放弃在江油的工作去廊坊陪伴自己,并向其许诺每月支付一万元的生活费。陈女士相信了刘某,放弃了江油的一切去到了廊坊,后不久与其结婚。婚后不到一年刘某便对陈女士诸多挑剔,提出离婚并要求陈女士退还三金,能否获得支持?
答
不能获得支持,陈女士不应退还三金。
法条接链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司法解释(一)要求,退还彩礼以及三金的要符合以下情况: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2
婚后男方出轨,离婚时女方能否向法院要求多分得财产?
案例
张女士与李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然而自2021年起,李某与王某发展为婚外情关系,李某通过微信、支付宝多次向王某转账共计10万元。2023年张女士发现李某出轨事实及财产赠与行为,双方协商未果,张女士于是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生子抚养权归属自己并且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按60%比例多分。张女士的主张多分财产能否获得支持?
答
能获得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
3
女方在婚姻中负担较多,离婚时可否要求男方支付生活补助费?
案例
原告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直负责抚养孩子、协助丈夫工作,在婚姻期间付出较多,丈夫万某却对张某漠不关心,导致感情破裂。张某离婚诉讼,在调解中请问张某可以要求万某向其支付生活补助费吗?
答
能获得支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抚育子女、协助另一方工作较多的,可以请求另一方补偿。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像另一方请求赔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另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4
离婚前发现男方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女方在离婚诉讼中可以要求少给对方分财产吗?
案例
李女士发现丈夫王某在婚姻关系续存期间肆意挥霍共同财产,便在离婚诉讼中向法院提交了王某转移、隐藏、变卖、毁坏共同财产的证据,并请求少给王某分财产,能否获得支持?
答
能获得支持。在离婚前,若一方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在分割财产时对转移方判决少分或不分;若离婚后才发现该行为,可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5
“老伴”去世,其子女能以不当得利为由向法院要求女方退还钱财吗?
案例
肖某去世后,其子女认为其老伴何女士多年来利用肖某年老多病,有时意识不清而想尽各种办法侵占或取走其个人财产,便以不当得利为由将何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归还肖某生前各项财产,能否获得支持?
答
不能获得支持。法院认为,在本案中根据原告肖某子女提交的肖某生前进行法律咨询的录音,其仅表现出有成为共同产权人之意,但并未有撤销赠与之意。因此,何女士接受了肖某赠与,并非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故原告肖某子女主张的何女士所领取肖某的款项为不当得利,法院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每一个案例,都不仅仅是冰冷的法律条文,更是一个个充满温情与正义的故事,它们让我们真切感受到法治是维护社会公正的基石,也是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重要力量。在守护未来与花开的路上,人民法院奋力前行,始终相信——法治的阳光将普照每一个角落,公平正义的春风将吹拂每一个心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