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司法确认”模式“零成本”
合力高效解纠纷
道拉达讯(通讯员:尤建武、胡文斌)近日,八十七团司法所与博乐垦区人民法院高效协同联动,利用“人民调解+司法确认”模式成功化解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2年5月30日,八十七团司法所负责人接到莫某电话,“喂,所长吗,我是莫某,我租了房东熊某的商铺,现在房租到期了,我不续租了,结果他不给我退押金,他还要把我的灶台收走,我从来没见过这样不讲道理的人,所长您赶紧来一趟吧”。接听完电话后,为及时化解矛盾纠纷,避免矛盾进一步扩大,司法所负责人立即带领专职人民调解员前往当事人所租商铺了解情况并依法进行调解。
“所长,你来评评理,两年前我给他租这个商铺是新装修的,这两年他开饭店把我墙纸熏黄了、灶台也给我拆了、卫生间的暖气也损坏了,我现在要收回他的灶台,而且暖气费也没有交,我现在就是不给他退押金。”房东熊某情绪激动的说道。“我又不是不给你交暖气费,之前暖气不热,我们这一片商铺都没有交暖气费,我租你的商铺这两年的暖气费我肯定要交的啊,你的墙纸我之前就跟你说过,给你赔墙纸损坏的费用,你现在为啥不给我退押金,你还把我买的灶台收走,凭什么?”莫某说。
司法所负责人和专职人民调解员及时控制双方激动情绪,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进行了解情况。经了解,2020年6月10日,当事人莫某与熊某签订了两年房屋租赁合同用来经营饭店,饭店长期经营导致部分墙纸发黄开裂、原灶台被拆除、以及卫生间暖气损坏。交房时,房东熊某以房屋受损和莫某未交所租商铺两年暖气费为由不退还租房押金并索要莫某买的灶台,双方为此发生矛盾纠纷。
调解过程中,司法所负责人和专职调解员给双方当事人解读了《人民调解法》《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条款,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通过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调解,劝说双方各让一步,最终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房东熊某退还1500元押金给莫某,由莫某于2022年10月1日前缴清两年的暖气费用7212元。但由于房东熊某担心后续发生纠纷,为保障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司法所工作人员现场提供了法律指导,引导双方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给调解协议书加上一道“保险”。双方均表示申请司法确认,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联系博乐垦区法院,帮双方预约了办理确认时间,并指导双方撰写了司法确认申请书。5月31日,博乐垦区法院依法受理了司法确认申请,经审查,裁定双方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并向莫某和熊某出具了民事裁定书。至此,该纠纷在极短时间内得到了圆满化解。
“人民调解+司法确认”联动模式,止纠纷于未诉,既免除了当事人诉累,又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纠纷解决效率。下一步,八十七团司法所巧用团场“法官工作室”,主推“人民调解+司法确认”工作模式,充分发挥司法确认零收费、高效率、耗时短的优势,将人民调解与司法确认紧密结合,切实将矛盾纠纷止于诉前、解于源头,为基层社会治理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图为:八十七团司法所干警与人民调解员查看房屋损坏情况后现场进行调解
图为:司法确认现场
图为:经司法确认后,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留影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第七百一十四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百二十九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下列人民法院提出:
(一)人民法院邀请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的,向作出邀请的人民法院提出;
(二)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向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