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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吃饭饮酒后一人死亡,先行离开两人无责

时间:2025-11-9 8:10:38 点击:

  核心提示:近日,记者从裁判文书网了解到,今年9月,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对发生在2023年初的这起案件进行了民事一审判决,其中,对先行离开的二人,法院判决不承担过错责任和赔偿义务,而杨某需承担55%的责任,被判赔偿张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528621.57元。判决书显示,张某的家属陈述,2023年1月9日21...

近日,记者从裁判文书网了解到,今年9月,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对发生在2023年初的这起案件进行了民事一审判决,其中,对先行离开的二人,法院判决不承担过错责任和赔偿义务,而杨某需承担55%的责任,被判赔偿张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528621.57元。

判决书显示,张某的家属陈述,2023年1月9日21时许,张某与其他三人在濮阳市一家火锅店包间内吃饭喝酒。期间孟某某、段某某先行离开,23时许,饭店老板听到包间内有吵闹声以及杯子摔碎的声音,发现张某后脑流血,饭店老板拿纸巾让张某止血。10分钟后,已经醉酒的张某和杨某两人离开饭店。

由于张某一直未归,其家属多次与杨某联系,杨某未告知张某的具体位置,后杨某将电话关机。次日早上7时许,派出所民警告诉张某家属,其躺在一小区北门附近,张某被送至医院后因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同年5月5日,濮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鉴定书》,鉴定意见为张某符合在患有冠心病、冠脉肌桥的基础上,因头部损伤引起较大量失血及生前乙醇摄入造成急性乙醇中毒,而最终死于呼吸循环功能衰竭。

而杨某则辩称,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酒量应有认知,对过量饮酒可能带来的危险应有预见,但其未能自控,最终导致悲剧发生,其自身应承担主要甚至是全部责任。

一审法院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聚餐饮酒是日常生活中较常见的亲友沟通感情、处理事情时协商交流的情形,同饮者在饮酒期间有提醒、劝告义务,饮酒后有照顾、通知、护送等义务,是否尽到这些义务是判断过错的重要标准。

判决书中还说明了对于先行离开的孟某某、段某某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被告段某某虽参与共同“饭局”并结算了餐费,但其不饮酒且第一个离开饭店,其主观上不便阻止另外三人继续饮酒,客观上也不能承担劝阻张某后续饮酒的责任和义务。而孟某某参与了共同吃饭饮酒,在喝酒时基本是平均分酒,各自喝各自酒杯里的酒,没有劝酒行为,其因自身不适第二个离开饭店,在其离开饭店时,张某和杨某并无异常,客观上不能承担劝阻张某后续饮酒的责任和义务。因此法院判定第一个离开的段某某和第二个离开的孟某某不承担过错责任和赔偿义务。

法院认为,杨某与张某共同饮酒时,张某的后脑勺受伤流血后,杨某与张某共同离开饭店,没有把张某送至医院,之后拒不接电话也拒不开家门沟通,即共同饮酒过程中张某头部受伤后,杨某未尽到全面的照顾、明确的通知、安全的护送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杨某承担55%的责任,并判决其赔偿张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5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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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新民晚报丶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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