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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时间:2024-10-27 16:16:59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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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四则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普法案例速递

江油法院通讯员罗燃

热点案例一:生命无价,幸“盔”有它

基本案情:黄某驾驶轿车在某路口向右侧转向时,与驾驶无牌两轮电动车的鄢某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两车受损,鄢某受伤。经调查,鄢某虽随车携带了头盔,但发生事故时并未佩戴。事故最终造成鄢某颅脑严重受损,出院后持续植物生存状态,被评定为一级伤残。公安交警部门认定,黄某负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鄢某负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法官说法:一盔一带”,安全常在!在此案件中,按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虽事故双方均有责任,但鄢某驾驶电动车未佩戴头盔造成头部严重受伤,对导致伤残一级的损害后果存在较大主要过错,应减轻侵权人黄某的责任,故判决黄某承担鄢某损失的75%,其余25%的损失由鄢某自行承担。希望广大电动自行车驾乘员朋友们,为了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能够告别交通出行陋习,自觉遵守各地交通法律法规,把安全盔这一“生命盔”牢牢系在头上。

热点案例二:路遥情长驾车缓,老有所乐才能安

基本案情:时年66岁的王驾驶电动三轮车为了超越前车时,与马驾驶并搭载韩的电动自行车相碰撞,造成车辆受损,马、韩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王负全部责任,马、韩二人无责任。韩经治疗后被鉴定机构评定为十级伤残,一气之下将王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各项损失合计12万余元。

法官说法: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不分年龄,各位“老”司机们一定要摒弃侥幸心理,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规范驾驶“老头乐”,真正实现“老有所乐”。本案被告王驾驶电动三轮车在道路上行驶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造成韩某受到损害,被告王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判令被告王某赔偿韩某各项损失共计11万余元。

热点案例三:安全驾驶非“儿”戏,牢记法规保真心

基本案情:69岁的唐某推着一辆人力三轮车去街上购物。14岁的陆某驾驶着一辆电动自行车,不小心追尾撞上了唐某的人力三轮车,造成唐某受伤、车辆损坏。经交警认定,陆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唐某的三处伤势被评定为十级伤残,遂一纸诉状,将陆某及其监护人、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9万余元。

法官说法:马路不是竞技场,行车安全切莫急,未成年人出行骑车,切勿“用生命耍帅”!未成年人预测和规避道路交通风险的能力相对较弱,家长作为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应当履行好监护责任,教育引导未成年子女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帮助其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在此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陆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确实违反了法律法规,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成立,不应承担理赔责任。被告陆某尚未成年,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判决由被告陆某的监护人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8.9万元。

热点案例四:未雨绸缪购车险,突发事故有保障

基本案情:徐某无证驾驶四轮低速电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吴某相刮撞,事故造成吴某受伤。经公安机关认定: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吴某负次要责任。在此案中,案涉四轮低速电动车为被告徐某所有,其为该车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案发后,因双方对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官说法:“小”保险有“大”作用。本案中徐某为案涉电动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吴某因交通事故遭受的合理损失由徐某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徐某赔偿,故判决某保险公司向原告吴某赔付41万余元,被告徐某向原告吴某赔偿9,000余元。在此也提醒广大车主要以案为鉴,为自己的爱车购买保险,有效地减轻因交通事故带来的经济负担,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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