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拉达讯(通讯员:尤建武、姜志敏) 近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八十七团司法所联合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成功化解一起追索抚养费纠纷案件,既缓解了双方当事人剑拔弩张的关系,又维护了残疾子女的合法权益,为残疾人的身体健康提供了有力保障。
案件受理后,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法官与司法所工作人员及专职人民调解员经过商议后,为缓和双方矛盾、修复亲情,采取调解优先理念,联系陈某,告知其女儿小洁的目前情况和诉求后,陈某也同意调解。
调解过程中,陈某认为虽然这十年来没有履行抚养义务,但事出有因,主要是女儿小洁在王某的影响下,对陈某不尊重,形同陌生人,甚至女儿小洁扬言要与陈某断绝父女关系,伤了陈某的心,虽然现在退休了,每月有4000多元的退休金,心理堵着一口气,所以对女儿的情况不管不问,也不愿意给付抚养费。
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法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向双方当事人深入浅出的讲明子女抚养方面的法律法规:《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民法典》1085条的理解与适用: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专职人民调解员又向陈某从亲情为切入点和陈某交谈:“孩子跟你是有血缘关系的,从小养大,是有亲情和感情的,不管发生什么,孩子永远是你的孩子”来解开陈某的心里“心结”。在司法所工作人员和专职人民调解员法理与情理的全面诠释下,当起了父亲、母亲、孩子中间的“粘合剂”,陈某逐渐冷静下。最终,在司法所干警和专职人民调解员的的耐心劝解下,双方就抚养费数额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父亲陈某愿意每年缴纳女儿小洁的社保费(12000元)直至女儿缴纳年限期满。至此,这起抚养费纠纷巧然化解。
此案的成功调解,既保障了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父女亲情,减少了因父母婚姻破裂对其造成的不利影响,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