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维权网
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环球 | 时政新闻 | 法制在线 | 质量监督 | 美食 | 史海钩沉 | 图片报道 | 考试 | 维权天地 | 书画 | 公益 | 案例分析
法律法规 | 文教卫生 | 反腐行动 | 民俗 | 经济与法 | 旅游 | 副刊 | 社会万象 | 律师公证 | 焦点透视 | 工交农贸 | 法学教育 | 关于我们 | 公告
新闻资讯 | 反腐行动 | 法律法规 | 舆情检测新闻资讯 | 反腐行动 | 法律法规
反腐倡廉心得体会 关于合同法的几个问题 工信部天价微博 反贪局长被殴打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经济与法 >> 内容

偷偷约我老婆,还打我!”法院:赔偿70%

时间:2023-2-24 5:34:05 点击:

  核心提示:吉林长春,男子高某从小老实本分,胆小怕事。长大结婚后仍然如此,时间一长,其妻子在彻底了解了他的性格脾气后,开始对他百般嫌弃。在高某的妻子眼里,老公总是别人的好,而自己的老公则一无是处,只有两样不会。那就是这也不会,那也不会。没过多久,男子高某便发现,自己的妻子和隔壁男子赵某,私下接触频繁,两人经常在...

吉林长春,男子高某从小老实本分,胆小怕事。

长大结婚后仍然如此,时间一长,其妻子在彻底了解了他的性格脾气后,开始对他百般嫌弃。

在高某的妻子眼里,老公总是别人的好,而自己的老公则一无是处,只有两样不会。

那就是这也不会,那也不会。

没过多久,男子高某便发现,自己的妻子和隔壁男子赵某,私下接触频繁,两人经常在其车里“交流”。

高某为此事,曾数次劝过其妻子,让她替孩子着想,好好维护这个家庭。

但每次都是刚一开口,便被妻子打断,并遭到呵斥:“自己没用,还整天疑神疑鬼!”

2022年2月7日,晚上天黑后,高某的妻子在家里,一直手机不离手,同别人在微信里聊天。

大约10点钟左右,高某的妻子说有事要出去一下,说完经过一番梳理打扮后,出门了。

男子高某当即心生警觉,怀疑她是出去和隔壁老赵约会去了,便跟在其妻子后面,一路尾随。

高某的妻子出门后,很快便来到了大道上,一辆白色的轿车正停在前方着在等她。

走近后,高某的妻子拉开车门,便上了车。

在后面远远跟着的高某,认得那是隔壁老赵的车,不由得怒火中烧,于是快步上前,打算阻止。

当高某靠近时,却看到自己的妻子正躺在男子赵某的怀里,两人有说有笑。

这一幕,彻底引燃了高某内心的怒火,他一把拉开车门,拽住赵某,然后两人下车,打了起来。

然而,就在男子高某和赵某,两人互不相让,抱着一团互相殴打时,高某的妻子从车上下来,一把抱住了高某。

男子赵某见状,趁机对高某一阵拳打脚踢、轮番殴打,打得高某鼻青脸肿,浑身是血才罢手。

挨打后,男子高某打电话报了警,警察赶到现场,见高某受伤流血了,便安排他先去了医院检查治疗。

高某在医院住了几天,花费了2400元后出院。

经法医鉴定,男子高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随后,警察将双方通知到了派出所,进行调查处理。

案件调查结束后,派出所按规定组织双方调解时,男子赵某却以高某先动手打他,自己也受了伤为由,拒绝赔偿高某的医疗费等损失。

调解失败后,公安机关认为,男子赵某殴打他人,违反了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赵某作出了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300元的治安处罚。

事后,男子高某越想越生气,自己被“绿”,前去理论反被打了一顿,实在是咽不下这口气。

于是,高某一纸诉状,将赵某告上了法院。

高某提出:

1、赵某殴打自己,经法医鉴定构成轻微伤,侵犯了自己的身体健康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赵某应当赔偿自己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2400元。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法院审理过程中,男子赵某答辩称:

是高某先动手打他,他才还击打伤高某的,自己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男子赵某殴打他人,侵犯了高某的身体健康权,给其造成了轻微伤害、经济损失2400元,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但是,高某在发现自己妻子和赵某在车上“交流”,存在不正当交往时,未能采取合法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先动手殴打赵某,亦存在过错,依法可以减轻侵权人赵某的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据此,法院最后作出判决,主要内容为:

对于本案高某的2400元损失,酌情认定由高某自己承担30%的责任。

剩下的70%的责任,由赵某承担,即赵某赔偿高某合计1500多元。


【案例来源:吉林电视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等。】

向原创致敬,在此致谢!

特别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仅代表作者观点,法制维权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平台服务转载时均禁转字样,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于作品发布后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或删除。邮箱地址zgfzwq_cn@163.com

作者: 来源:
发表评论
  • 大名:
  • 内容:
评论列表
  • 关于我们 | 网站介绍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 法制维权网(www.zgfzwq.cn) © 2024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 北京吉庆天成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支持 电话:010-86271998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内花园胡同3号 邮编:100009

    版权归北京吉庆天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
    京ICP备13025590号-1 投稿邮箱:zgfzwq_cn@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