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博乐垦区诉调委诉前调解一起涉农矛盾纠纷近日,当事人王某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博乐垦区诉调对接调委会调解员说:“感谢你们,通过你们的调解,拖欠了我近三年的260000元葡萄内包装款对方已于2月3日全部支付给我了。”此案发生在2021年8月至10月期间,当时王某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博乐垦区诉调委诉前调解一起涉农矛盾纠纷
近日,当事人王某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博乐垦区诉调对接调委会调解员说:“感谢你们,通过你们的调解,拖欠了我近三年的260000元葡萄内包装款对方已于2月3日全部支付给我了。”
此案发生在2021年8月至10月期间,当时王某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双河市某农民专业合作社供货葡萄包装,合作社应支付王某葡萄包装款244728元,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史某给王某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王某2021葡萄包装款244728元,约定该款项于2023年12月30日前全部付清。但是合同约定逾期后,经王某多次催要无果,遂将对方诉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货款并承担违约逾期利息共计260000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按调解前置的原则,经征求原被告双方同意,将此案件委托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博乐垦区诉调对接调委会进行诉前调解。接到委托调解函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诉调委调解员决定采取“面对面”的方式进行调解。在掌握事实的基础上,调解员针对欠款人的错误认识,对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告知如果不及时支付欠款,既会输了感情,也会丢了诚信、失了人品,建议履行合同约定,将欠王某的款项尽快归还。基于王某诉讼案件的标的、当事人偿付能力和诉讼成本等因素,调解员提出合理的调解方案。经过充分协商,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并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司法确认,矛盾纠纷得以化解。
判决不是案件的终点,事后调解员进行了案件回访,了解协议的履约情况,于是就出现了本文开头的那一幕。(侯宝成 王世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