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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九十团双乐人民调解室接到派出所电话称从克拉玛依来我团打工的杜某等4人与贾某之间发生劳务纠纷,需要调解员帮助调解。
据悉,杜某等4人于10月14日下午来到九十团二连贾某承包的连队房屋改造工程做外墙保温粘贴工作,共计5套房屋,每平方米以28元的价格结算。住所由贾某提供,吃的方面需杜某等4人自行解决。2023年10月19日,杜某等4人干了5天完成2套房屋共计360平方米的工作后,因住宿条件太差以及吃的方面没有办法解决,4人向贾某提出终止合同,索要工钱共计10100元。贾某以工作没有完成并在干完的2套房屋工作中存在不符合质量要求等问题拒绝支付。双方因此发生激烈争吵,4名农民工情绪异常激动。
调解员见状深知解决纠纷迫在眉睫,如果不及时解决好,将会引发不良后果。调解员立刻采取“背对背”调解方式,一方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贾某以案释法,讲情理、做工作。另一方面通过“冷处理”方式,安抚4名农民工的情绪,耐心倾听他们心中的心酸和不满以及指出4人自身存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合同履行的原则,自己这方是存在违约责任的。
最终,通过调解员近两个小时的来回疏导,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一、贾某于2023年10月21日前支付杜某等4人工资9500元。二、杜某等4人收到工资后,携带私人物品于2023年10月22日早上12时前离开贾某提供的住所。
调解员表示,农民工兄弟要回本就属于自己的工资是应该的,但也要采取合理合法的讨要途径。无论任何情况下都要控制好自己的情绪,以免因情绪失控酿成无法挽回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