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槌在集市敲响,护航生态屏障进行时! ——永善法院巡回公审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通讯员:左成红)2022年7月29日,云南省永善县细沙乡正值赶集天,顶着烈日酷暑,细沙乡广场人头攒动,上午9时,由永善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邓某浪、邓某巧、彭某峰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如期公开开庭审理。
经审理查明,2022年3月5日,被告人邓某浪、彭某锋、邓某巧相约去河里捕鱼食用,之后彭某锋与邓某浪购买了农药用于毒鱼,当日23时许,三名被告人携带农药、电筒、胶桶等工具到细沙乡阳堡村小河沟处实施非法捕捞。次日,公安机关接群众报警后,从案发现场沿小河打捞已死亡鱼类42.64斤。同月7日,公安民警在一般性盘查调查中,邓某浪陈述了其犯罪事实,后将三被告人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邓某浪和邓某巧处分别查获还未食用的油炸鱼干5.3斤和0.7斤,以上共计48.64斤。
经永善县农业农村局认定,三名被告人非法捕捞的水产品渔获物品种主要为彩色马口鱼、墨头鱼等鱼类,其中一尾裂腹鱼系国家二级保护鱼类,非法捕捞国家二级保护鱼类裂腹鱼的直接经济价值为1000元,毒害国家二级保护鱼类裂腹鱼(细鳞鱼)造成水域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10000元,毒害其他渔获物造成的水生生物经济价值为13992元,造成水域生态环境修复费139920元,共计损失164912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浪3人违反国家水产资源保护法规,在国家和永善县人民政府通告禁止捕捞水产品的长江流域禁渔区和十年禁捕的禁渔期,采用禁用的投毒方法捕捞水产品,毒死数种水生野生鱼类40余斤,造成经济损失16万余元,且造成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死亡,且情节严重。三被告人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的故意,实施投毒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两个罪名,应择一重罪处罚,三被告人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结合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一般性盘查时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视为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遂判处三被告人均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三被告人共同赔偿公益诉讼起诉人永善县人民检察院请求赔偿的被损害水生野生动物直接经济损失和水域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合计16万余元。
为扩大典型案件巡回审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永善法院选择群众赶集天在广场公开审理此案,庭审既有力打击了犯罪分子,对潜在犯罪分子起到震慑和预防作用,同时向旁听群众广泛宣传破坏生态资源类犯罪中不仅承担刑事责任,同时还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常识,当地群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政府干部职工等数百人旁听庭审,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庭审结束后,永善法院向旁听群众宣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让“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环境保护人人有责”的环保理念更加深入人心。
相关背景:2020年3月10日,永善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发布《永善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金沙江永善段禁捕有关事项的通告》,规定永善县行政区域内金沙江干流永善段(码口镇至青胜乡168.2公里的水域)及金沙江永善段各条支流,从2020年3月10日0时起,实行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为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建设提供政策和制度保障。